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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学校过错的认定

余 树 林
 
各位老师好!
   我是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的余树林律师,也是校园方责任保险的法律服务平台的法律顾问。今天很高兴和肇庆教育界的领导及教育界的精英在一起探讨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校园伤害涉及的责任问题其实就是侵权责任问题。只不过这种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而已。侵权法律制度是民法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制度,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存在。侵权法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侵权法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发展完善。当顾客因为可乐太烫而起诉麦当劳公司或者在宾馆淋浴滑倒起诉宾馆,他们依据的就是侵权法。当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时,他起诉学校依据的也是侵权法。学校要承担的责任就是侵权责任。因此要了解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问题就是要了解侵权法。
   侵权法是一个非常宠杂的系统,在一、二节课要把它讲清、讲透是不现实的。一般来说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有四个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2过错、3因果关系、4损害后果。今天只能对侵权法中的过错的作个初步的探讨。过错的认定是判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同时也是加害人自己可以控制的。学校在了解了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后,可以通过加强自身的谨慎和勤勉来避免过错的发生,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并避免责任的承担。因此,增强对过错的认识和了解对学校来说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过错的定义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损害后果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的心理状态。
    这个定义是从前苏联刑法上罪过涵义移植我国刑法中的,后来又直接移植到我国民法的过错上来,并赋予民法上的过错与刑法上的罪过以相同的涵义。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过错包包括两种基本形态:故意和过失。故意比较易理解,且在校园伤害中不多见,所以这次重点讲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已经预见却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的心理状态,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过失,都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可见过失的涵义实际上包括二方面的内容:一、注意义务存在,二、违反了注意义务。因此,民法上的过失的含义可以解释为?quot;能注意、不注意"或者:"未能尽注意之注意义务"或"未尽事件必要之注意义务",或者"能预见损害之发生、能避免损害之发生、未避免损害之发生"。
   二、注意的涵义
(一)注意的形态
   1、 应注意:即应该要注意,也就是存在注意的义务。
   2、 能注意:有注意义务(应注意),并不表示行为人当然可以注意到,也就是能注意的问题。判断是否能注意,一般以行为人是否预见损害之发生、是否可避免损害之发生,为判断能否注意之标准。只有两者同时都可以的时候才认定能注意。
   3、 不注意:不注意有两种情形:1应注意、不注意;2能注意、不注意。前者表示注意义务存在及违反注意义务,也就是违法;后者表示可以预见损害的发生、可以避免损害发生竟而没有避免损害的发生,也就是有过失。
(二)注意的程度
   在认定能否预见损害的发生及能否避免损害的发生时,必须对注意义务有一个标准。这就涉及到注意的程度问题。按行为人的注意程度不同确立了三种不同的标准:
   1、 普通人的注意。这种注意标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只用轻微的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这种注意义务,是按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如果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也难以注意,行为人也没有注意到,那么,他就尽到了注意义务,不能认为有过失。
   2、 与处理自己事物为同一注意。指行为人以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此种注意义务的注意程度比普通人的注意要高。
   3、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来源于罗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是指一个谨慎的人所能达到的注意,也就是以一个具有相当知识和经验的人所能达到的谨慎和勤勉作为标准。这种注意义务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要求注意程度要高。
   与以上三种注意标准相适应,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够成重大过失;违反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的够成具体轻过失;违反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够成抽象轻过失。注意标准的确定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有些民事责任只有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只有轻过失时不用承担责任;有些民事责任只有在够成具体轻过失才承担,具有抽象的轻过失时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此,只要存在抽象的轻过失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 过错的判断标准
   过错的判断以行为人对受害人的利益负有注意义务为前提,在注意义务存在的前提下,过错的判断取决于注意程度。注意义务的有无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确定的,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是人们在一般的社会交往所产生的注意义务;特殊注意义务是人们在特定关系中所产生的注意义务,如医生、雇主、司机、律师、会计师等定职业从事者所应有关的注意义务,也就是所谓的专家的注意义务。因为专家的知识水平与一般人不同,因而其认知能力和避免损害发生的能力也不同,因而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对过错的判断经常使用的是心理分析法,这种分析方法可分为如下步骤:1、确定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无预见;2、如有预见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持何种态度;如果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则够成故意。如果采取了措施来避免结果发生,而结果却仍然发生了,则分析该结果在一般情况下是否可以避免,如果不可避免,则不存在过失。如果可以避免则存在过失;3、如无预见,则判断他是否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在判断是否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时,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来确定。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确定能够预见时,并不能武断地判断行为人就有过失。第二步就是要判断损害是不是可以避免,如果行为人即使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损害仍不可避免时,行为人是没有过失的,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必须以行为人是否应当注意、能够注意却未注意为依据。由于时间、地点、条件的不同,客观环境不断发生变化,人们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标准也在不断变化。所以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标准,也应当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
   英美法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quot;合理人"为标准来确定注意程度。合理人是法官根据时间、地点等特定条件所确定的抽象人。当行为人的行为达不到合理人的行为人的标准时,就构成过错。显然英美法上的过错理论与大陆法上的过错有异曲同工之处。
   四、学校如何加强自身的注意义务
   学校对学生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老师作为教育专家要尽到教育专家的注意义务。这些注意义务的注意程度是非常高的,稍有疏忽就会存在过错。
   从实践中看,学校应重点在下几个方面加强注意。
   (1)学校必须确保其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及生活设施、生活用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能确保学生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如与以上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有关,学校就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例如:学校的运动器材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学生上体育课,玩单、双杠断裂造成学生摔伤;学校食堂提供了伪劣或变质食品,造成学生中毒等等。
   (2)学校应承担必要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护制度,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实践中主要有几方面:学校应做好校舍等教学活动场所、学生宿舍等生活场所的安全保护工作;在组织校外活动时,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宜有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不安排患有不宜担任教学工作疾病的人员参国教学工作等等。
   (3)学校负有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在履行义务时应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做好工作,并应做到尽职尽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及时给予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应予以必要的注意;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学校发现后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后果扩大;对未成年人擅自离校等与学生安全有关的信息,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防止发生事故等。一般来说,学生年龄越小,其行为能力及认知能力就越弱,学校的责任就越重,就有必要投入越多的注意力进行教育和管理。
   (4)学校应切实履行对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对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比如: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违反操作规程,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如案例:上课叫上朝,下课叫退朝,学生呼吾皇万岁。教导主任取学生的屎液炼童子功),如违反这些规定给学生造成伤害即被认为有过错。
   (5)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的注意义务是尽最大的努力进行救治,否则就有可能,对因救治不及时所产生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
我的讲课完了。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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