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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受损餐厅赔不赔

  1999年10月24日下午6时许,珠海市香洲区的 “ 五月花 ” 餐厅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城的爆炸案,造成两人当场死亡、14人受伤。食客龚氏夫妇遭受重大打击,儿子伤重身亡,龚妻失去脾脏及左手。

  2000年5月9日,龚氏夫妇向 “ 五月花 ” 餐厅索赔人民币403万元的官司在珠海中院开庭。

  据悉,这是当时全国首例因外来暴力侵害诉经营者赔偿案,引起全国关注。

  同年9月,珠海中院一审判决驳回龚氏夫妇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龚氏夫妇应当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由于该第三人与餐厅之间没有任何特殊关系,不能让同为受害人的餐厅代替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龚氏夫妇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引用 “ 民法的公平原则 ” ,扭转了一审判决,结果是 “ 五月花 ” 餐厅须酎情补偿龚氏夫妇30万元。

  法院终审认为: “ 五月花 ” 餐厅已履行了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虽然餐厅在爆炸事件中也遭受严重损失,但龚氏夫妇一家无过错受害,受到的肉体、精神以及经济上的损失更大。为平衡当事人的损害结果,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故作出如上判决。

  为何经营者无过错也要赔呢?法院充分阐述了理由:对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虽然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责任,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不能排除为了公平而在无责任的当事人之间作出适当补偿的可能性。

  有关人士认为,民法中关于 “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 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在有明确责任人的情况下为公平起见,仍要求无责任一方给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的一种具体情形。法院处理该案时就是借鉴了这一立法精神。

律师说法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伯侨亦认为,在消费关系中,经营者是得益方,虽然在遭遇外来暴力时,双方都是受害者,但得益方餐厅确实应该补偿食客。

  李伯侨教授举例说明,他在参加起草广州市公共交通有关法规时,曾有人提出要把“司机有制止车上行劫者的义务”列入其中,他坚决反对。他认为,司机不是公安人员,要求他制止歹徒超出其能力范围。以此类推,对经营者亦不能提出与公安机关一样的要求,只能要求其尽到“注意、提醒”等义务。 (来源:中国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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