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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访谈实录

访谈主题:物权法距离我们有多远

特邀嘉宾: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张庆元 博士

主持人:广东卫视珠江台节目主持人

播出频道:广东卫视珠江台

 

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研究决定,物权法草案于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为使大家全面熟悉、了解这一草案的立法背景、与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的关系,广东卫视珠江台特意就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房屋拆迁和补偿问题采访了省社会科学院的张庆元副研究员。以下是部分节选:

主持人:物权法草案中,老百姓关心的关于拆迁问题,以及安置问题有哪些规定?

张博士:物权法草案意识到拆迁尤其是野蛮拆迁已经成为社会问题,因此希望借助物权立法来加以禁止,草案在第68条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的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在讨论之中,许多人认为这条规定的非常好,因为它明确地禁止了非法拆迁。但对于这个条款的措辞我有些看法,从表面看禁止非法拆迁是非常好的,但这个条款把拆迁和征收相提并论,似乎意味着承认了在征收之外还有一种拆迁,只要合法都是容许的,但如果是非法的,法律上则是禁止的。但是事实上,我们国家宪法上对于私人所有权的公权力限制,只承认一种情况,即合法征收,在宪法第13第2款,并没有提到还有一种可与合法征收并列的合法拆迁。征收和征用,必须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的程序,并且要进行补偿。所以,草案第68条容易造成实践的混乱,认为拆迁只要不是非法的便可以不受法律禁止。实际上,我国宪法对于私人所有权的公权力限制,只承认一种情况,即合法征收,而不存在“合法拆迁”。

总之,草案第68条本来想禁止非法拆迁,这是好意,但措辞上将拆迁和征收并列,给别人可能带来一种误解,认为在征收之外还有一个合法的拆迁的存在。但不管怎么说,我觉得物权法草案在这里的姿态是非常积极的,敢于应对现实生活中比较棘手的问题。

主持人:物权法草案中对与征地补偿的规定又是如何?是否能够补偿到位?

张博士:在区分“商业性拆迁”和因公众利益需要的拆迁的基础上,如何把握补偿标准,以前的做法是适当补偿,草案的标准是合理补偿。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权法草案还规定,征收承包期内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我认为因公众利益的拆迁采用合理补偿标准是适当的,但“合理”本身作为标准如何确定是当前大家关心的问题,这意味着你的补偿标准应该能保证他(被拆迁户)基本的生活,你不能拆迁完了以后,给人家一点点钱,人家没法安置生活。这个合理补偿由谁来确定?是不是经过和被拆迁人的协商、同意?目前这一部分是草案的缺失。

另外,我认为商业性拆迁与公益性拆迁的补偿标准应该是有所区别的,政府应从商业性拆迁活动中退出,政府只能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才可以使用强制权力,为了商业利益的拆迁则必须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拆还是不拆、补偿的数额,完全由市场主体自由协商解决。被拆迁人是否和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如何签订,完全取决于被拆迁人的意志。当前被拆迁人抱怨最多的是拆迁事宜完全由政府甚至开发商说了算,被拆迁人根本没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因此我认为商业性拆迁采用“充分补偿”是比较合理的。

主持人:物权法制定出台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您对物权法还有什么较深的感受吗?

张庆元博士:我想说说相邻关系。《物权法》(草案)对民法通则的修改在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四条从法律精神上升为法律原则,更为重要的是,将各地的习惯作为法律缺失性补充,便于处理各种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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