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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展银行顺德分行与广东华宝空调器厂、广东华宝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告广东华宝空调器厂于 1996—1997年向广东发展银行借款人民币2400万元和200万美元,该债权后转让给广东发展银行顺德分行。于1996年向广东发展银行顺德分行借款人民币2415万元,广东华宝集团为借款提供担保。这些贷款到期后,广东华宝空调器厂未能按时还款,至1999年11月20日欠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57375147.47元和美元420035.53元.
  本案 1999年11月15日起诉,19日佛山中级法院依申请对广东华宝空调器厂和广东华宝集团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1999年12月2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令广东华宝空调器厂偿还上述欠款本息,广东华宝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迅速申请执行,2000年2月执行到位现金7000余万元。
  该案从起诉到执行完毕历时仅三个月,起诉、保全、审判、判决、执行一气呵成,取得较满意的社会效果,受到广发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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