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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展银行与日本住友银行、住友银行香港分行及香港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备用信用证被强制支付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案

     香港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新华公司),向住友银行香港分行(下称香港住友)借过桥贷款 2.17亿港币,香港住友要求广东发展银行(下称发展银行)出具信用证进行担保。后因金融风暴,新华公司无法还款,导致损失。为避免损失扩大,新华公司先行在大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香港住友赔偿损失2.17亿港币,以期抵销损失。但香港住友成功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境内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新华公司败诉。随后,香港住友在香港法院起诉新华公司及发展银行,并成功获判要求新华公司还款、发展银行支付备用信用证款项。判决生效后,发展银行被要求支付款项,为避免香港法院制裁。发展银行支付了款项。损失转嫁到发展银行。因新华公司是新华社派出机构,本身并无多少资产,故发展银行只能通过对住友银行诉讼,才可能挽回损失。然而,发展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约定管辖地为香港,且新华公司在境内已打输管辖权诉讼,故本案焦点即在于发展行能否在大陆法院立案。本部律师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经反复研究, 多方论证,决定采用损害赔偿为诉因,从而避开备用信用证的管辖约定。对此,住友银行仍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该诉因得到广东省高院的认同,裁定驳回住友银行的异议,现此案正在最高人民法院上诉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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