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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湛江分行诉广东湛江包装进出口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广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包装进出口广东公司(以下简称 广东包装公司)于 1990年5月24日先后向 中国银行湛江分行(以下简称 湛江中行)出具两份《不可撤销担保书》,为 广东湛江包装进出口公司 (以下简称 湛江包装公司)借款 1600万元本息提供担保。湛江中行与湛江包装公司1990年6月7日至1992年4月18日期间签订四份借款合同,共借款1920 万元。湛江包装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仅归还借款本金640万元,至2002年3月12日,尚欠借款本金1280万元及全部利息15017119.40(暂计至2002年3月12日),故诉至法院。
  本案中,广东包装公司委托蔡景杰律师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蔡律师认真地进行了法律分析,认为广东包装公司只能在上述四份《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诉讼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湛江中行并未在上述保证期间内要求广东包装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广东包装公司的担保责任依法应当免除,该主张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取得胜诉结果。尽管湛江中行在上诉过程中补充了未超过保证期间的证据,但蔡律师在庭审中运用证据规则的规定,拒绝质证并取得二审法院的支持,又取得了二审胜诉的结果。该案涉及的标的额大(约 2800万元),牵涉的法律问题复杂,判决结果具有代表性。此案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受到广东包装公司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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